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LDV-112-訴-1329-20241114-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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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温婕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翠嬌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 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0-460頁),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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