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2-訴-1383-2025012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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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楊忠舞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 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分擔 之記載,本系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依據前開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示兩造勝訴、敗訴比例酌定由兩造比例負膽,因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