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V-112-訴-1541-202412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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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 上 訴 人 郭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坪頂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