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2-訴-1583-2025021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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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複 代理人 鍾承駒律師 被 告 黃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圖所示編號及土地面積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編號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1 主文欄第一項 「...如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 「...如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 2 理由欄程序事項第21、22行 「...(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 「...(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編號A2部分面積16.27平方公尺...」 3 附表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編號為A1,同段586-4地號土地編號為A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更正編號為A2,同段586-4地號土地更正編號為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