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DV-112-訴-1658-202412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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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8號 上 訴 人 陽明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瑋倫 被 上訴人 沈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 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