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LDV-112-訴-1767-20241118-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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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7號 上 訴 人 李福財 被 上訴人 林珈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本院卷二第84頁)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二第88頁至第99頁)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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