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LDV-112-訴-1825-20241021-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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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邱健銘 被上訴人 簡浚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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