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V-112-訴-1825-20241211-4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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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簡浚浩 被上訴人 邱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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