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LDV-112-訴-1829-202410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9號 原 告 鈕光明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被 告 梁娥斌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 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梁娥斌之住所應更正為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