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2-訴-1901-20250225-4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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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1號 上 訴 人 黃翊鈞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一婷(即黃懷毅之繼承人) 上 訴 人 黃翊翔(即黃懷毅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章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仍未依限補繳上訴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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