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2-訴-2015-202502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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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5號 上 訴 人 胡莉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榮櫻、胡經琳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 萬9,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4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