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2-訴-2109-2024111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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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姚繁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 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8-269頁),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