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LDV-112-訴-2123-20250307-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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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3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律師 葉姸廷律師 劉逸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美慧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3 ,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上訴人僅繳納8,430元 ,尚欠3萬8,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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