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2-訴-544-20250221-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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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陳宇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91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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