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2-訴-562-2025032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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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蕭美智 被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5,8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