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2-訴-679-20250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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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伯 訴訟代理人 王俊敏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鄭嬋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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