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SLDV-112-訴-705-202503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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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亮亮、郭宗鎮、林春慶、温芳春、李福 長、蕭素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7,04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