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2-訴-740-2025033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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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思擁創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原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 仟壹佰柒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及114 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玖仟肆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