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V-112-訴-931-20250103-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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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劉明亮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健建設有限公司、日日生行銷有限公司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4萬6,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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