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DV-112-訴-976-20250306-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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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圖爾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偉 送達代收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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