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V-112-重家繼訴更一-1-20250304-2
字號
重家繼訴更一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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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郭健勝 訴訟代理人 陳品伃律師 顏紘頤律師 被 告 郭健興 郭登賢 郭登貴 郭登賜 郭怡廷 郭秋蘭 郭香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 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之記載 ,有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附表: 編號 判決欄位及頁數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2頁第10行、判決第3頁第14行 郭建興 郭健興 2 附表:判決第4、5頁附表分割方法欄 郭建興 郭健興 3 附表:判決第4、5頁附表分割方法欄 郭建勝 郭健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