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DV-112-重家繼訴-53-20241223-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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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賴建安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有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113年6月20日合法送 達後(本院卷第39、131頁),迄未向本院陳明變更送達處所,致本件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通知書遭退件,本院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下次言詞辯論期日及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