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清償遺產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2-重家繼訴-60-20250220-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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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 被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 原 告 A03 訴訟代理人 趙文魁律師 被 告 A04 關 係 人 A0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關係人A05為被告A02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A02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13年4月10日死亡,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參(見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卷二第121頁)。而本件關係人為被告A02之繼承人,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卷二第125、137頁)。茲因關係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