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V-112-重家繼訴-65-20250218-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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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萬0, 414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 載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1萬1,645元(見本院卷第52頁),依前開規定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0,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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