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2-重訴更一-2-20250221-2
字號
重訴更一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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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rsten Nilesen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曾增銘律師 徐宗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良彬、吳玉成 、蔡宏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先位請求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萬6,103元,備位請求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79萬6,1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179萬6,103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5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