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V-112-重訴-10-2024121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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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蕭郁任 被 上訴人 蕭世暉 蕭竹昌 蕭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2,374元(計算式詳如附件說明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32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件說明: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段00巷00號7樓,下稱系爭18號房屋):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18號房屋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民國110年9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4萬7,763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系爭18號房屋之建物總面積為109.71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65.41+附屬建物陽臺2.59+附屬建物露台36.29+共有部分5.42(計算式:173.3×1/32=5.42,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109.71】,則系爭18號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621萬1,079元(計算式:147,763元×109.71平方公尺=16,211,0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18號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486萬3,324元(計算式:16,211,079元×0.3=4,863,324元)。 二、同小段178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 0號7樓,下稱系爭20號房屋):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20號房屋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110年9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4萬7,763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系爭20號房屋之建物總面積為115.93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71.01+附屬建物陽臺9.34+附屬建物露台30.16+共有部分5.42(計算式:173.3×1/32=5.42,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115.93】,則系爭20號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713萬165元(計算式:147,763元×115.93平方公尺=17,130,165元),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20號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513萬9,050元(計算式:17,130,165元×0.3=5,139,050元)。 三、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86萬3,324元+513萬9,050 元=1,000萬2,374元(至其餘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