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V-112-重訴-244-202411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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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立中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小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小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 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 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原告或被告提起上訴而 有差別(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237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陸拾陸萬捌 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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