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LDV-112-重訴-244-20250109-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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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黃立中 被 上訴人 黃小敏 住○○市○○○路000巷00號6樓 黃小茜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