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2-重訴-252-202410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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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劉王湘 被 上訴人 王某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499,9 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 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824建號建物(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62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而系爭不動產總面積(含共有部分折算面積)為284.65平方公尺【計算式:110.97㎡+7.35㎡+14.53㎡+(211/10,000×1,805.83㎡)+(4,527/10,000×55.27㎡)+(50/1,525×2,704.75㎡)≒284.65㎡,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數】,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同路段、建物型態及面積之房地(含共有部分、車位等)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為145,793元(見本院卷第24頁),計算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41,499,977元(計算式:284.65㎡×145,793元≒41,499,9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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