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DV-112-重訴-261-2024121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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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江恒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吳厚德間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1萬3,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93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