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V-112-重訴-265-20250218-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普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5萬3,989元,折合新臺幣 (下同)2,676萬4,015元【計算式:853,989x31.34《即被上訴人 於112年6月2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6,764 ,0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9,11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