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DV-112-重訴-278-2025031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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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王惠婷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複 代理人 曹晉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被 告 呂怡玫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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