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2-重訴-28-2025011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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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謝淑珍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魏芳瑜律師 被上 訴 人 謝淑華 謝志祥 梁慧蒨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45,447元,而上訴人係於114 年1月3日提起上訴,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 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2,01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454,260元裁判費後,上訴人尚應補繳27,7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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