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V-112-重訴-317-2025021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陳定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 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 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以 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 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對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第二項逾5萬元、第三項逾5萬元部分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