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LDV-112-重訴-319-2025020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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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顏仕欽 顏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1 14年1月24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881萬6,536元(見本院卷二第156至157頁之裁定),應 徵裁判費69萬1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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