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DV-112-重訴-373-2024101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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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陳東源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黃俊珉 陳子宗 倪萬家 王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第六項間應增列:「訴訟 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被告黃俊珉負擔百分之20、被告陳子宗負擔百分之14、被告倪萬家負擔百分之65、被告王君豪負擔百分之0.5,餘由原告負擔。」。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 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