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DV-112-重訴-408-2024100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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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楊如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榮發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8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 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4,076元,未據其繳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204、208至216頁),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