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LDV-112-重訴-426-2025020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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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柯淳淳 被 上訴 人 柯浩宗 柯蔡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 4,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