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2-重訴-438-2025012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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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李碧容(李珮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英文、柯文哲、謝宗宏、陳柏剛、許睦 燦、賴萬壽、龔曾祥、林子豪、廖昌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而上訴 人係於民國114年1月4日提起上訴,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 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