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V-112-重訴-49-2024120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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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陳立伸 被上訴人 簡力儒 周煒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萬元(擇上訴聲明其中價 額最高者即爭訟之借款債權額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 270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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