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V-112-重訴-77-2024121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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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温淑梅 温淑麗 温美玲 温海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被 告 温宗修 黃文琪 温雅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表明: ㈠聲明第1項請求部分: 温蘇節宜匯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至被告黃文琪之郵局帳 戶,原告主張温蘇節宜與温宗修、黃文琪間成立何法律關係? ㈡聲明第2項請求部分: 温蘇節宜之銀行或農會存款遭提領,原告主張該等存款遭提 領時,温蘇節宜尚未死亡而遺留債權?或温蘇節宜已死亡該等存款係其遺留之現金存款? ㈢聲明第3、4項請求部分: ⑴原告主張温蘇節宜遭詐騙之詐騙行為人?詐騙手段?如有撤銷 遭詐騙意思表示之證據? ⑵原告主張温蘇節宜在空白文件蓋印,所指空白文件為何? ⑶原告主張無權處分之當事人為何人?如何構成無權處分? ㈣聲明第5、7項金額請求部分: 請指明明確之租金計算期間。 ㈤聲明第6項前段金額請求部分(即請求給付原告各2萬5600元部 分): 請指明明確之租金計算期間。 ㈥聲明第6項後段按月請求給付部分: 請確認是否特定為起訴狀附表編號5至8之租約?如否,有無 變更此部分聲明之必要? 二、被告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如有意見補充,請於收受書狀後10 日內具狀表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