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LDV-113-事聲-24-20241001-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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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4號 異 議 人 鄭奕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邱秀美間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異議人提出異議,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