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DV-113-亡-14-20241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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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余迎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余迎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於民國 87年7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余迎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失蹤人余迎迎之母親,余迎迎 有腦性麻痺、生活無法治理,余迎迎於民國80年7月17日跟隨父親余偉韜前往大陸地區後即失聯,迄今已失蹤逾7年,且經公示催告均無人陳報余迎迎之生死,為此依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聲請宣告余迎迎死亡。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此為民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謂「死亡之時」,應為民法第8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余迎迎之戶籍登記資料、入出境 紀錄、80年4月10日普通護照申請書及本院公示催告裁定、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本院家事裁判公告證書(最後揭示日期:113年6月11日)可以證明,足證余迎迎自80年7月17日失蹤後已滿7年,且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本文規定,定陳報期間為6個月,並於113年6月11日揭示公示催告公告,至113年12月10日陳報期間屆滿,均無人陳報余迎迎之生死,故聲請人聲請宣告余迎迎死亡,核與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余迎迎係於80年7月17日失蹤,計至87年7月17日失蹤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本文規定,應推定余迎迎於87年7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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