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3-亡-19-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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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A01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臺北○○○○○○○○○、失蹤前 住○區○○○路0段00巷00號)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下午12時死 亡。 程序費用由A01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A01(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97年9月18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4月1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A01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A01,自97年9月18日即列報為失蹤人口, 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3年4月1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A01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A01自97年9月18日失蹤,計至104年9月18日失蹤屆滿7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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