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LDV-113-亡-33-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A001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0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0樓之0臺北○○○○○○○○○)於中華 民國105年8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A03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01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如尚 生存,現年已90歲,自98年8月27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A001於98年8月27日失蹤,生死不 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13年7月2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A001於98年8月27日失蹤,計至105年8月27日失 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