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V-113-亡-39-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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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莊雅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莊雅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失蹤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於中 華民國75年3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莊雅芳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莊雅 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75年11月4日憑行方不明人口資料通報登記68年3月1日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7月1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莊雅芳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莊雅芳自68年3月1日憑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通報登記行方不明,至今仍未尋獲,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3年7月1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莊雅芳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莊雅芳自68年3月1日失蹤,計至75年3月1日失蹤屆滿7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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