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LDV-113-亡-48-20241011-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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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林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周書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6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 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 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書宇為聲請人林秋霞之子。周 書宇於民國106年6月17日疑似在新北市八里區落水,此後音訊全無,迄今已逾7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聲請法院裁定對周書宇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據其到庭陳述:「106年6月17日下午2點,周書宇說要去八里,到下午5點多,他打電話給我,風聲很大,我聽不清楚,我就掛掉,然後我打過去給他,傳來啊啊二聲,電話就變成咚咚二聲,感覺好像是手機掉到水裡的聲音,我一直等不到回應,我就跟我先生去八里找,但找不到,我們還去關渡橋下,當天風雨很大,水流很大,我有看到我兒子的摩托車和鑰匙在岸邊,找不到人後,我先生說我們去報警,當天我們就去報警了,後來我們回家等消息,一直等不到消息到現在。」等語明確(見本院113年8月15日筆錄)。 ㈡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周書宇之刑事前案、通緝、在監在押、 入出境、電信申請、勞工保險投保、健保就醫等紀錄,均查無周書宇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本院全國一般前案記錄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就保、職保查詢資料、e化健保Web IR系統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遠傳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台灣之星資料查詢、亞太固網資料查詢、亞太行動資料查詢、台灣固網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70頁)。 ㈢綜上,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末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亦有同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本件既經准許對失蹤人周書宇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本院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8個月,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