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3-亡-50-20241115-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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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0號 113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謝火銘 相 對 人 謝清海 最後住所:臺北州基隆郡瑞芳竜潭堵百八 十八番地(現送達處所不明) 謝添水 最後住所:臺北州七星郡士林街公館地字 燒焿寮二百四 十五番地(現送 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謝清海、謝添水為聲請人謝火銘之伯父, 於民國30年7月27日失蹤,查無除戶、死亡或其他資料,迄今已逾7年,為此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聲請宣告謝清海、謝添水死亡。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謝清海、謝添水死亡,固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戶籍登記資料為憑(本院113年度亡字第50號卷第11至17頁),惟依上開資料,僅足以認定兩造具有伯姪關係及謝清海、謝添水分別於30年(昭和16年)7月17日、33年12月19日因分家及前戶主死亡而成為「士林街公館地字燒焿寮二百四十五番地」之「戶主」;又本院依職權函查謝清海、謝添水之戶籍登記資料及行方不明紀錄,據覆謝清海尚於32年12月7日轉寄居「臺北州基隆郡瑞芳竜潭堵百八十八番地」成為「世帶主」(本院113年度亡字第50號卷第49頁),可見謝清海、謝添水至遲於32年12月7日、33年12月19日仍未失蹤,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查無謝清海、謝添水失蹤協尋報案紀錄(本院113年度亡字第50號卷第55頁),自難認聲請人主張謝清海、謝添水於30年7月27日失蹤等語屬實;嗣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2週內補正謝清海、謝添水之失蹤日期、失蹤協尋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亦未見聲請人補正(本院113年度亡字第50號卷第59至61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3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