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V-113-亡-56-20241126-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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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葉琪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葉琪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臺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葉琪真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葉琪真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 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葉琪真, 出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如尚生存,現年已101歲,自98年4月24日列報為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未尋獲,因失蹤人葉琪真失蹤時已年滿80歲以上且失蹤滿3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依職權調閱臺北○○○○○○○○○函附 之戶籍資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內政部移民署函、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個人任職董監事/有限合夥合夥人、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信用卡正附卡資訊、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公務電話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表、矯正簡表等件(以上均為影本),經核與聲請人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