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V-113-亡-9-20250123-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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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A002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02(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原設籍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於民國88年1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A002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失蹤人A002之女,於民國81年 11月1日離家後行蹤不明,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2年未尋獲,因失蹤人A002失蹤時已失蹤滿7年,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獲准,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業經核閱全卷無誤及裁准公示 催告。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二)A002自81年11月1日失蹤,計至88年11月1日屆滿7年,自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